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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及股权奖励案例(五)

时间:2024-05-22 来源:科技中国

(一)案例情况

S研究院与J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专利排他许可合同。现有K公司看中该专利,要求S研究院以该专利作价投资成立新的公司。S研究院必须等到该合同5年期满后,才能以该专利作价入股吗?还是可与J公司协商,共同与K公司成立新公司?

(二)案例解析

S研究院与J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专利排他许可合同,即只有S研究院与J公司可以实施该专利,S研究院不可以将该专利转让给他人,也不可以该专利作价投资成立新的公司,J公司同意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S研究院综合评价K公司提出的合作方案,是否对该专利的实施转化更有利?对与J公司的合作会产生哪些影响?是与K公司合作更有利还是与J公司合作更有利,或者三方合作更有利?只有充分考虑清楚利弊得失,才可以采取相应的策略:

1.继续与J公司合作,在与J公司的专利排他许可合同期满以后,以该专利作价入股。但此时有可能商机已过,K公司不再对该专利感兴趣了。显然这种做法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2.在对J公司、K公司三方合作均有利的情况下,与J公司协商,变更与J公司的专利排他许可合同,并提出新的合作策略。如果新的合作策略比现有的排他许可对双方均有利,想必J公司会同意的。

三方合作的方式可以是,S研究院以该专利作价投资,与J公司、K公司共同组建新的公司,由新公司对该专利实施转化。

3.如果J公司不想参与新公司的投资,可以继续实施该专利,但同意S研究院以该专利作价投资,与K公司共同成立新的公司,改由新的公司实施该专利。

4.如果S研究院以该专利作价投资,与K公司成立新的公司,对J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补偿J公司一定的损失,或者双方友好分手。

总之,当K公司提出与S研究院合作成立新的公司时,S研究院应当考虑清楚,将利弊得失算清楚,才可以找J公司沟通,并提出新的合作方案。而新的合作方案无论对自己还是J公司以及K公司均有利才行。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他们的支持,共同把市场蛋糕做大。如果对J公司不利,则要慎重提出,以免伤害现有的良好合作关系。

(三)思考与建议

K公司的出现,到底是利还是弊,取决于S研究院的精准判断和精心谋划。判断不准确,谋划不到位,很可能会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

J公司获得专利的排他许可权,表明该专利是成熟技术,进入的是现有市场。对于成熟技术和现有市场,比较适合采取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进行转化。K公司提出S研究院以专利权作价投资,成立新的公司,由新的公司转化该专利成果,很难说是一个更好的转化方案。无论是S研究院还是J公司,都有较强的专利实施能力,而成立新的公司开发成熟的市场、实施成熟的技术,其劣势是明显的,而优势却不明显。

本文分析的5个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案例,涉及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涉及股权奖励的方式、比例、对象、税收等多方面,主要是政策法规的适用问题。多方面问题纠缠在一起,容易让人感到迷惑。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先将问题分解清楚,再适用相应的政策法规,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