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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及股权奖励案例(四)

时间:2024-05-22 来源:科技中国

(一)案例情况

T研究院以专利作价出资、一家外资企业以现金出资共同成立N公司,T研究院可否从N公司的股权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该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即完成该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在外资企业持股吗?

(二)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方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T研究院所以专利作价投资取得N公司的股权,应当提取一部分股权奖励给完成该专利的科研人员。这两者发生了冲突。建议咨询当地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类似情况曾经在上海发生过。《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允许在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国内科研人员成为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根据该规定,有国内科研人员成为了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三)思考与建议

为何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只能是法人, 不包括自然人?上海曾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但效果并不显著。究其原因,一是这种情形很少,表明这方面的诉求不多;二是实践中很难看出其效果,也就难以引起重视。但作为一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身份是否要作出限制?这是值得探讨的。如果科技人员不能获得股权奖励,并不是其获得奖酬金的权利被剥夺,而是T研究院要从股权分红及股权变现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科技人员奖励。但该奖励属于工资薪金,可能要纳入本单位的工资总额、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且要按照工资薪金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