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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及股权奖励案例(二)

时间:2024-05-22 来源:科技中国

(一)案例基本情况

D校科技园里的E公司,为增资扩股,并扩大D校的品牌效应,D校拟用其一件授权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入股E公司。按照D校的投资管理办法,D校资产经营公司F拟持E公司30万元的股权,教师丙应持E公司70万元的股权。但丙不愿意成为E公司的股东,想找一家他自己熟悉的H公司代持。

D校的问题是:教师丙提出的持股方案是否可行?

(二)案例解析

对于D校的问题,分析如下:

1.D校从E公司的股权中提取70万元奖励教师丙,是因D校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E公司,并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对丙进行股权奖励。丙取得股权奖励以后,可以将其转让或赠予H公司。无论是转让还是赠予,相当于丙将股权进行变现,这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丙是赠予而没有获益,相当于将变现收入扣除税款后赠予H公司,H公司得到的应是扣除税款后的股权。但H公司不能以股权交税,从这个角度分析,这些税款应由H公司承担,但H公司很可能不愿意承担这些税款。可见,这种做法不具有操作性。

2.H公司凭什么获得股权奖励?H公司与D校没有任何关系,又没有向E公司投资资金、技术等,没有足够的理由获得E公司的股权并成为其股东。

3.丙不想持有E公司的股权并成为E公司的股东,可能有一些主客观原因,包括担心会影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或者不想因此而对教学、科研分心,或者担心影响今后的发展等等。

经过上述分析,丙提出的由H公司持股的方案是不可行的。丙不愿意持股,或不愿意成为E公司的股东,相当于放弃D校给予的股权奖励。据了解,丙放弃了股权奖励。

(三)思考与建议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D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必须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现金奖励或股权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权放弃奖励,也有权将获得的奖励转赠给他人,但无权要求D校将本应给他的奖励改为给他指定的其他人。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奖酬金分配,必须依法依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