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1-08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景德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赣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的智库支撑作用,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
(二)组织公开征集专家;
(三)审核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四)建立、管理专家库信息档案;
(五)根据工作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
(六)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
(七)推动专家库的信息化建设;
(八)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具有较强专业理论知识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并入选专家库的个人。
专家库专家分综合类、专业技术类、法律类、经济类四种类型,面向全国征集。
第四条 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遵循“择优入库、结构合理、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和出库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失信或违纪违法纪录;
(二)热心知识产权事业,能够按要求参加专家评审活动,履行专家职责和任务;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者丰富实践经验;
(四)推荐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五)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第六条 入库专家除需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综合管理类专家
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管理或服务等相关工作,掌握知识产权分析、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技能,了解知识产权领域发展方向,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10年以上专利代理师、专利审查员、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二)法律实务类专家
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审理、行政管理或执法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具有律师或教育机构法学副教授(含)以上等职称或执业资格。
(三)专业技术类专家
具有某一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经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技术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及市场发展动态,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四)经济管理类专家
熟悉国家产业、财经政策,熟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相关政策,熟悉财务管理规定,从事产业经济学或与财务管理有关的教育、科研等工作并具备较高的专业造诣,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或水平证书,从事财务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
第七条 专家优先入库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的专家和入选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的技术调查官,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部门核准后,可直接入库。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政务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申请人向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核实。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必要时,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可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原件。
(四)网上公示。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实名提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公告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在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入库。同时,为入库专家颁发聘书。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专家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四)累计3次无故拒绝参加专家活动的;
(五)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六)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因超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活动的;
(八)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九)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报送变化情况2次以上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向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书面申请主动退出专家库,出库后不再作为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况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作出库处理,并书面告知专家本人。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专家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三)专家出库公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出库专家予以公告,并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家征集工作,视情增补并公布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重新聘任并颁发聘书;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予以解聘。
第三章 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专家。适用于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评审、评估、验收、论证、评奖等活动。
择优选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照一定的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适用于知识产权咨询、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
特殊情况下,按程序报批后可邀请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专家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库供全省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共享共用。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项目评审、验收、咨询研讨、评估论证、侵权判定、执法办案、技能培训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相关部门使用专家库,按照专家抽取及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依申请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按照工作任务要求,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设定专家条件、数量、回避要求、选用方式等。
(二)抽取专家。按3∶1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
若因部分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任务要求的,可重新设定条件后由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进行增补,直到符合工作需要。
(四)保密要求:活动开展时间与抽取专家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专家抽取情况严格控制在评审业务必要人员范围内,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漏抽取结果,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保密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保密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晓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主动要求出库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按时参加承担的评审、咨询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方;
(四)与评审对象和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从事评审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配合专家库管理,按要求配合完成个人档案的建立和动态更新维护工作,包括专家基本信息、专家履职评议、评审记录、惩戒记录等内容。
专家工作单位、职位职称、专业资格、学位学历等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变化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3年内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
(四)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六)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的;
(七)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评审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家工作质量、履行责任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采取查阅评审纪录、回访或收集单位反馈等方式进行。监督情况将作为专家复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